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 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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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
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
基本电费按更大 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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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
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 其中: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分类降低电采暖输配电价,其中:居民分散式电采暖输配电价统一降至平段0.13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输配电价降至平段0.15元/千瓦时、谷段0.075元/千瓦时; 同步降低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平段电价0.34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53元/千瓦时,峰段电价0.525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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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导垃圾焚烧发电分摊电费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对新疆全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实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分摊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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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用电范围
《通知》明确,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量予以保障。
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用电执行范围: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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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它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同时,鼓励未纳入专项交易执行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的用户,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执行电采暖输配电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到户电价。
近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相关调整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电采暖电价政策如下:
一、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 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宿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它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
二、降低电采暖输配电价。居民 分散式电采暖输配电价统一降至平段0.13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输配电价降至平段0.15元/千瓦时,谷段0.07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降低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 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平段电价0.34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53元/千瓦时,峰段电价0.525元/千瓦时。未纳入专项交易的电采暖用电执行目录销售电价。鼓励相关用户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电采暖输配电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到户电价。